#颂通问答#独辟蹊径,擅用用益物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颂通律师事务所
#颂通问答#独辟蹊径,擅用用益物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Q:我系非北京户口,与S为再婚夫妻关系,共同居住在北京某区;在该地区拆迁过程中,S作为被腾退人签署了相关拆迁补偿协议,我作为被安置人口享有XX平方米的购房指标,与S及S之子的购房指标一起认购了安置用房两套。现夫妻关系破裂,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A:近年来,随着土地拆迁工作的进行,该类型案件越来越多,其特征在于:原被拆迁房屋产权一般为一方婚前个人/家庭财产,另一方因婚姻关系、亲属关系等成为被安置人口,一般安置用房产权登记在原产权人名下,后双方因离婚等原因对安置用房产生争议因而诉至法院。此类案件讼争所有权纠纷往往对权益人不利,我们建议当事人不妨根据具体情况,另辟蹊径,选择物权保护纠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且该类案件因属于不动产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相关案例:
吴永海诉吴学英、何昕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2015)二中民终字第08031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17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120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3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28条第1款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