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出版发行——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一审判决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出版发行
2015年11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女士违约,判令立即停止同名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
东阳市花儿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公司”)诉称:2012年8月28日,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法院一审判决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出版发行称“星格拉公司”)与蒋女士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就星格拉公司委托蒋女士创作电视剧《芈月传》相关事宜作出了具体约定。同日,蒋女士向星格拉公司出具《授权书》。同年11月18日,星格拉公司与蒋女士签订《补充协议》,其中蒋女士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的同期,才会将此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发行,在此之前不会出版此原著相关内容以及网络发布。”同时,该《补充协议》约定,蒋女士同意星格拉公司将《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及《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给第三方。2013年,花儿影视受让上述相关权利。花儿影视认为,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蒋女士擅自提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诉请法院要求蒋女士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在全国主流媒体显著位置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合同日期的倒签并不影响合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故单纯的日期倒签并不对星格拉公司与蒋女士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效力产生直接影响。前后两份《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均系蒋女士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基本完全相同,故蒋女士无法同时履行两份合同。从两份合同订立时间顺序、蒋女士收取50万元改编许可费、编剧费支付情况等,可以认定蒋女士通过与星格拉公司的履约行为,终止了与花儿影视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
根据蒋女士与星格拉公司签署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其对合同转让应有合理预期,加之星格拉公司证明其与花儿影视公司的转让协议已告知蒋女士,故可以认定星格拉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花儿影视的行为蒋女士已经知晓,且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受让合同权利义务后,花儿影视成为合同当事人,其作为原告依据相关合同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蒋女士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蒋女士负有在电视剧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网络上发布的义务。蒋女士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制片方同意小说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说出版发行得到花儿影视公司授权,故其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赔礼道歉并非《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且双方亦未就此种违约责任方式进行约定,法院对花儿影视公司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女士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同时驳回了花儿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